“谁丢的钱,还是一百的呢。”近日,有市民在街上看到地上有几张“百元大钞”,顺手捡起来一看,“百元大钞”背面竟是小广告。这“创意”着实让居民无法接受,有部分居民觉得这是对人民币的玷污。
其实所遇到的并非个例。就连我在生活中也曾经亲眼看见过有朋友上过这个当。一张折叠好的“百元大钞”,悄然躺在某处角落里。咋一看,发现它的人还以为自己捡到了钱。等到拿起来一看,才会发现拾到的是一张张微不足道的小广告。商家设下的圈套,让许多不知情的人上了当。
站在商家的角度,这是一项推销手段。不过,这种情况毫无疑问是违法了。作为国家的法定货币,人民币的使用与流通都必须在国家法律范畴内进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27条规定,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: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在宣传品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。商家的这种行为很明显没有得到任何金融机构的许可,属于违法行为。而以仿制人民币作为传播广告的手段,明显违反了《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是一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其实早在2009年的时候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两部门就发文要求,禁止发布伪造、变造的人民币广告,广告中凡是使用人民币图样或含人民币图样的商品,以及经营流通人民币、装帧流通人民币广告,都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许可批准文件,否则就属于非法,禁止发布。
“百元大钞”广告的最大受益者是商家。所以,可以遵照法律对广告涉及的商家进行严肃处理。只有将“出头鸟”打下来,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威严性。